药品广告
审查与资质
-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 已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文号
- 内容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处方药限制
- 处方药广告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 处方药广告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要求
- 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
- 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禁止内容
- 未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 未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非药品广告未涉及药品宣传
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戒毒治疗的药品
-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依法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