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效力检查规则
当案件涉及多个时间基准(如委托时点、行为发生时、司法解释施行时、诉讼/作答时),必须显式做时间效力切换,不得仅凭记忆笼统适用。本文件把 SKILL.md 核心原则第 9 条(涉及时效、新旧法、司法解释变化必须单独校验)具体化为可执行表。
一、何时必须做时间效力检查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即触发:
- 案件关键节点跨越某一法律/司法解释的施行日。
- 引用的规则存在新旧版本(如已修订的最高法司法解释)。
- 涉及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专门规定。
- 同一争点在不同基准下结论可能不同(如违约金调减标准、消费者保护口径)。
二、固定输出表(必须出现在报告中)
| 时间基准 | 可用规则 | 不可直接适用规则 | 报告表达 |
|---|---|---|---|
| 基准T1(如签约/委托时点) | 当时有效规则 | 之后才施行的规则 | 「截至T1,适用……」 |
| 基准T2(如行为/违约时点) | T2时有效规则 | 已废止规则 | 「T2时,依当时……」 |
| 基准T3(如诉讼/作答时点) | 现行有效规则 | 旧法已失效部分 | 「至T3,现行规则为……」 |
每个案件先列出全部相关时间基准,再逐基准填表;不得只在正文一句带过。
三、常见时间效力陷阱
- 司法解释施行晚于关键节点:新解释对施行前行为一般无溯及力(专门时间效力规定除外),不得用新解释评价旧时点行为。
- 旧法已废止仍被引用:如已删除的「一倍赔偿」类规则,须标注禁用。
-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刑法从旧兼从轻;部分民商事司法解释有过渡条款,需逐条核对。
- 期间/时效起算点:中断、中止、延长会改变可用规则的时间窗口,须单独列出。
四、与检索回填的衔接
- 时间效力检查的结论,应回写
references/legal-research-result-ingestion.md的回填表「不可直接适用规则」列。 - 主动检索(bridge 流程)时,检索任务的时间效力字段(现行有效/特定期间/需区分新旧法)直接对接本表。
五、输出要求
- 复杂案件(多基准并存)必须在报告单列「时间效力检查」小节,附上表。
- 简单案件如仅单一现行基准,可在对应论证处一句话说明「适用现行有效规则,无新旧法冲突」,不强制整表。
- 时间效力结论影响诉讼请求/策略的,在风险评估中标注「基准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