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02: 著作权侵权代理词
场景描述
某知产律师代理一家影视公司(原告),起诉某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12 部电影。律师需撰写一审代理词。用户提供了 1 份历史代理词样本和 1 份证据目录。
样本: 一审代理词(节选)
案件基本信息
-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XX 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被告:XX 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 涉案作品:12 部电影(含《XXX》《XXX》等)
- 管辖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词结构
一、原告权利基础
原告通过原始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合法取得涉案 12 部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授权链完整,权属清晰。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二)项、第 26 条。
二、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在其运营的 XX 视频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 12 部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对被告平台上的侵权播放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编号:XXXX)。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 53 条第 1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
三、被告抗辩不成立
被告主张其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但:
- 涉案影片均在被告自有播放器中完整播放,未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 被告对影片进行了分类、推荐、简介编辑,构成主动编辑行为;
- 根据"服务器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被告行为已构成直接提供作品。
法律依据:同上述司法解释第 4 条(教唆、帮助侵权);参考(2020)京 73 民终 XXXX 号判决。
四、赔偿计算
12 部影片 × 每部酌定赔偿 15 万元 = 180 万元;合理维权开支 8 万元(公证费 3 万 + 律师费 5 万);合计 188 万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 54 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证据目录
|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目的 |
|---|---|---|
| 1 | 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 | 原告权利基础 |
| 2 | 公证书(侵权网页截屏) | 被告侵权事实 |
| 3 | 被告平台影片推荐页面截图 | 被告主动编辑行为 |
| 4 | 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 | 合理维权开支 |
| 5 | 同类案件判决书 3 份 | 赔偿标准参考 |
风格特征
- 法条引用精确到条/项/款
- 证据引用格式:"证据 X,页 Y"
- 语气:正式、论证性强
- 抬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落款:"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