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二审)
(脱敏样本:案号、当事人、法院名称以占位符呈现,保留裁判说理结构与法条引用形态,供框架评测使用)
案号:(202X)某民终某某号 审理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 原审被告:丙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乙公司与甲公司于 202X 年 3 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数控设备一套,总价 480 万元,首付 30%,验收合格后付 60%,质保金 10% 于质保期满支付。合同就"验收异议期"约定为"到货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202X 年 5 月甲公司签收设备。202X 年 6 月甲公司发函称设备主轴精度未达约定技术指标,乙公司回函要求甲公司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双方未就复测机构达成一致。202X 年 9 月乙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剩余货款 336 万元及违约金。
原审法院另查明:甲公司主张的设备精度问题,其提交的仅为内部测试记录,无第三方检测报告;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某仲裁委员会"。
二、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已按约交付设备,甲公司签收后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有效书面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甲公司关于设备不合格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36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作出裁判。
三、二审争议焦点
- 设备是否构成验收合格;
- 甲公司主张的质量异议是否超过异议期;
- 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四、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焦点一,合同约定到货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甲公司虽于次月发函,但该函性质为协商沟通,非合同约定的"书面异议",且未附第三方检测报告,不符合异议有效要件。原审认定验收合格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质量异议期系约定期间,甲公司未在期内完成有效异议,丧失就质量瑕疵抗辩的权利,该认定于法有据。
关于焦点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甲公司主张过高请求调减。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乙公司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3 倍计算。
五、判决主文
- 维持原审关于支付剩余货款 336 万元的判项;
- 变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 336 万元为基数,按 LPR 的 1.3 倍自应付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确定的负担比例执行。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某某 审判员:某某 裁判日期:202X 年 11 月 20 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