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一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脱敏样本:与 familiar 案由不同——本例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成果权属争议,测试候选跨域适应能力。案号、当事人、法院以占位符呈现。)
案号:(202X)某知民初某某号 审理法院:某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丁公司 被告:戊(自然人,独立开发者)
一、查明事实
丁公司与戊于 202X 年 1 月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戊为丁公司开发一套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费 80 万元,著作权归丁公司所有;合同未约定是否允许戊使用通用模块。戊交付软件后,丁公司发现戊将其中"数据清洗通用组件"同时用于己方另一客户项目。
丁公司主张戊违约并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请求:确认软件著作权归丁公司、戊停止侵权、赔偿 50 万元。
戊抗辩:通用组件系其入职前独立开发,不属于委托开发成果,且合同未禁止复用通用工具模块。
二、争议焦点
- 委托开发成果的著作权归属;
- "通用组件"是否属于委托开发交付范围;
- 戊复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委托开发的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丁公司的,依约归属。但"通用组件"若系戊独立开发、非针对本合同专门创作,且具通用性,不应当然纳入委托成果。
关于复用:合同未禁止戊使用其既有通用模块,戊在本案中将通用组件用于他处,不违反合同约定;丁公司未能证明戊披露了其专有技术或源代码,侵权主张不成立。
四、判决主文
- 确认涉案《委托开发合同》项下定制软件著作权归丁公司;
- 驳回丁公司关于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 驳回丁公司赔偿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丁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202X 年 8 月 15 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