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06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二部分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
第六章 商品服务分类
1 引言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商标注册部门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 商品和服务分类概述
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共34个类别;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共11个类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依据尼斯分类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类别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人本类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类别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了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例如:申请日为2021年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文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对应的尼斯分类版本。
尼斯分类修订时,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可接受性进行调整。申请人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例如:2017年尼斯分类将“药皂”由第3类移入第5类,如果申请人2016年在第5类申请“药皂”、或是2017年在第3类申请“药皂”,都将被要求予以改正。
3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原则
(1)在商标注册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2)申请人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申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类别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类别注释中说明第 20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为第20 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
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类别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括“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类别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括“医疗诊所服务和由医学实验室提供的、用于诊断和治疗的医学分析服务。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基因筛查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
(3)根据类别标题、类别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申报。
4 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
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
4.1 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手套类商品,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手套(服装)”属于服装,应申报在第25类;“防事故用手套”属于救护器具,应申报在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应申报在第10类;“绝缘手套”属于绝缘用品,应申报在第17类;“家务手套”属于家务用具,应申报在第21类;“竞技手套”属于体育和运动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一次性手套”为不规范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确,例如,“医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根据类别标题,“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那么“建筑用金属衬板”
申报在第6类。同理,“金属制人工鱼礁”是由金属材料制成,应申报在第6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应按牛奶申报在第29类;“加奶咖啡饮料”的本质仍是咖啡饮料,应申报在第30 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电话机听筒”是构成“电话机”的一部分,应申报在第9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应申报在第18类。
4.2 服务分类原则
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广告片制作”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属于娱乐类服务,应申报在第41类;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
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出租电话机”实现的是通讯服务,应申报在第38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属于第36类。
(2)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运输信息”应申报在第39类,与运输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金融咨询”应申报在第36类,与金融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金融信息”的分类相同,应申报在第36类。
(3)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应申报在第35类,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归入同一类别。
5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注册部门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
以计算机相关产品为例,“计算机硬件”属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属于第37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属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属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设计”属于第42类。如果申请人申报“计算机系统安装”,则可能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计算机软件安装,而两类安装服务分别属于尼斯分类不同类别,因此该申报名称不规范。如果申请人申报“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则属于可以接受的规范名称。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