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21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二十二章 出具和补发证明文件
1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1.1 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其他国家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1.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1.3 申请人
申请人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但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同时附送相关证明文件,或向商标注册部门办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
申请人非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商标的受让人且商标转让申请正在审查中的,应等待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共有商标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4 商标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已受理。
1.5 审查结论
1.5.1 不予核准
经审查,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档案中记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2)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或已不予受理的; (3)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并非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 (4)未按期足额缴纳规费的;
(5)其他不应核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情形。
1.5.2 核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经审查,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予以核准,发给申请人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2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1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2.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2.3 申请人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应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需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4 商标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应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且为有效状态。
对于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时,允许申请人申请出具其中的部分类别的商标注册证明。
2.5 申请时间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可在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出具已获得中国保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
2.6 审查结论
2.6.1 不予核准
经审查,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的; (2)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3)其他不应核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情况。
2.6.2 核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经审查,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予以核准,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明。
3 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补发
3.1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3.2 申请文件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时,申请文件应该明确申请补发的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的具体类型。
商标发生过多次变更、转让或续展的,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地址;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3.3 申请人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人。
商标权利人名义或地址发生了变更,且已经办理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的,可核准补发相关证明的申请。
申请人为商标的受让人且商标转让申请正在审查中的,应等待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申请补发相关证明。
3.4 商标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一般应为有效状态。
3.5 审查结论
3.5.1 不予核准通知
经审查,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的;
(2)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已被核准,短期内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且在先提交的已被核准的;
(3)商标已失效或者注册申请流程已结束而未核准注册的;
(4)未明确变更、转让、续展具体业务类型和情况的;
(5)其他不应核准补发的情况。
3.5.2 核准补发证明
经审查,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完全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予以核准,发给注册人相应的证明。
4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
4.1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4.3 申请人
补发注册证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人,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应一致。
申请人为商标权利人,但名义或地址发生了变更,且向商标注册部门办理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的,待变更申请核准后再行核准补发注册证申请。
申请人为正在转让中的商标的受让人的,应等待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提交补发注册证申请。
4.4 商标
申请补发注册证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且为有效状态。
4.5 审查结论
4.5.1 不予核准
经审查,补发注册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的;(2)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已被核准,短期内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且在先提交的已被核准的;(3)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4)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5)其他不应核准补发注册证申请的情形。
4.5.2 核准补发注册证
经审查,补发注册证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核准其申请,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