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5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
第十五章 商标国际异议形式审查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2 商标国际异议申请材料的审查
2.1 提交期限
商标国际异议申请应当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算,3个月内可提交商标国际异议,以最后一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2 异议主体
商标国际异议主体与国内异议标准相同,具体内容参见第一部分第三章3.2“异议主体”。
2.3 书式要求
申请商标国际异议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较多的,可以另附“异议理由书”;(4)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5)《国际商标公告》复印件及中文译文;(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4 规费
按类别收费。异议人应当按照《商标异议(国际)缴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2.5 书式形审
2.5.1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办理商标国际异议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的规范书式,以纸件方式提交的,应当提交打字或印刷的原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异议人特别注明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证据材料应当编排目录及页码。
异议人自行办理商标国际异议申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应当由异议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应当由商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异议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中勾选声明,并应自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国际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也可以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分别提交异议申请。
2.5.2 《国际商标公告》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被异议商标的《国际商标公告》,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进行下载,同时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文件。
2.5.3 代理委托书
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国际异议事宜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地址、被异议商标名称、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并有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委托代理事项应当为“商标国际异议申请”。
(2)异议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异议人是外国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应翻译成中文。
2.5.4 其他书式
申请商标国际异议还需提供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要求与国内异议标准相同,外文材料应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文件。具体内容参见第一部分第三章3.3“内容及要求”。
2.6 审查结论
商标国际异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异议申请完成缴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送“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NOTIFICATIONOFPROVISIONALREFUSALBASEDONANOPPOSITION),即《国际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国际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商标国际异议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通知异议人,进行补正或不予受理。
3 商标国际异议答辩回文的审查
3.1 提交期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的“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PROVISIONAL REFUSAL BASED ON AN OPPOSITION)后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在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转发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3.2 书式要求
商标国际异议答辩回文需提交以下答辩材料:
(1)“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NOTIFICATIONOFPROVISIONALREFUSALBASED ON AN OPPOSITION)复印件;(2)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3)答辩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文;(4)代理委托书。
3.3 书式形审
(1)答辩人应与被异议国际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
(2)被异议人应当委托依法设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书尾页应当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当填写委托事项及委托日期,相应事项应翻译成中文。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3)异议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
3.4 审查结论
(1)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且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2)答辩材料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通知答辩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答辩人按要求补正的,答辩材料予以通过。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未答辩。
4 商标国际异议补充材料的审查
商标国际异议补充材料分为商标国际异议申请补充材料和商标国际异议答辩补充材料。
4.1 提交期限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国际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在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递交。
4.2 形式审查
(1)商标国际异议申请补充材料须提交正、副本一式两份(异议人特别注明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
(2)当事人应当盖章或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盖公章,签字或加盖的章戳应与异议申请或答辩材料上一致。
4.3 审查结论
(1)有关补充证据材料在期限内提交,且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
(2)补充材料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当事人按要求补正的,补充材料予以通过。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未提交(答辩)补充材料。
4.4 异议当事人申请变更商标代理机构
异议当事人申请变更商标代理机构的,应以补充材料的形式提交解除与原代理机构委托关系并委托新的代理机构的声明和新的代理委托书。
5 撤回商标国际异议申请材料的审查
5.1 提交期限
异议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可以书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回商标国际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以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5.2 书式要求
撤回商标国际异议要件与国内异议标准相同,具体内容参见第一部分第三章7“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审查”。
5.3 审查结论
(1)经审查,撤回商标国际异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国际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核准通知书》主送异议人,抄送被异议人。《国际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申请尚未受理的,向异议人发出《国际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撤回异议申请需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规定的,核准撤回或结案。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撤回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异议人发出《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异议人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未递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该撤回异议申请不予核准。
(4)办理异议申请与撤回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同的,通知书抄送给原异议申请商标代理机构。
5.4 被异议商标撤回相关异议申请的处理
被异议商标已核准撤回的,相关异议案件予以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 国际商标异议申请驳回
已经受理的异议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出现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新情况时,予以驳回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