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24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二十五章 电子申请有关规定
1 电子申请用户
商标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的商标申请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为商标电子申请用户的,当事人应当符合自行办理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应已在商标注册部门备案。
商标电子申请用户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与商标注册部门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 商标数字证书
成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应当先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视为同意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视为承认该“商标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载体,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均视为数字证书持有人亲自办理,并由数字证书持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数字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办,只能注销后重新申请。
3 电子申请的接收
用户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商标注册部门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商标注册部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商标注册部门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用户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4 电子发文
电子发文指商标注册部门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用户送达商标文件。
商标注册部门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用户。
对于商标注册部门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用户应当及时登录商标注册部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5 电子注册证
电子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部门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与纸质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标注册证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或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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