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4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
第十四章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申请审查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三条之三(2)、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九条之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章,第八章
2 引言
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共九项,分别为:国际续展、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国际转让、国际删减、国际注销、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国际放弃、后期指定。
所有后续业务既可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国际局,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方式分为两种:纸件形式提交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3 国际续展
3.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国际续展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11表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11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3.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3.3 续展期限
(1)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之后可以缴纳规费续展10年;
(2)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
(3)如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申请。宽展期为国际注册到期之日起6个月。若申请人未在国际注册应当续展之日前缴纳续展规费,则应缴纳宽展费。
3.4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续展申请只能包含一个国际注册号; (2)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3)续展所涉及的缔约方不得超出国际注册簿中的缔约方范围。
4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4.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9表格、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9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4.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4.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变更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须完全一致,且所涉及的变更内容完全一致;
(2)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3)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文件可以为登记机关核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为从登记机关网站上下载的变更情况,但若基础商标已经变更的,则无须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5 国际转让
5.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转让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5表格、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让人及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受让人为外国申请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公证书或转让声明公证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5表格已提交,并须以附件形式上传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让人及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双方共同签署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当事人为法人的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其他组织的还应由负责人签字);受让人为外国申请人的,应上传转让协议公证书或转让声明公证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上传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5.2 申请人
5.2.1 转让人
转让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5.2.2 受让人
受让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让人是缔约方国民; (2)受让人在其所属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3)受让人所属缔约方是国际组织,受让人为该国际组织中国家的国民; (4)受让人在其所属缔约方境内有住所。
受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注册转让申请,所有受让人均须满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的资格要求。
5.3 转让人、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转让人、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表明申请人具备转让资格的文件。依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国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的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5.1“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受让人为缔约方国民的,应当提交所属缔约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3)受让人所属缔约方是国际组织,受让人为该国际组织中国家的国民的,应当提交在该国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4)受让人在其所属缔约方境内有住所,应当提交所属缔约方境内的住所地址证明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5)受让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所属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其所属缔约方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5.4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部转让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须完全一致;部分转让申请,仅可涉及单个国际注册号;
(2)转让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3)转让所涉及的缔约方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所涉及的缔约方范围;
(4)注册人(转让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6 国际删减
6.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删减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6 表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6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6.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6.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删减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须完全一致,且所涉及的删减内容完全一致;
(2)删减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3)删减所涉及的缔约方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所涉及的缔约方范围;
(4)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7 国际注销
7.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8 表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8 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7.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7.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部注销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须完全一致;部分注销申请,仅可涉及单个国际注册号;
(2)注销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3)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8 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8.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10表格。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10表格已提交。
8.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该代理机构需已在商标注册部门备案。
8.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商标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 (2)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9 指定代理人
9.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指定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12表格、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12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9.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该商标代理机构需已在商标注册部门备案。
9.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指定代理人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须完全一致;
(2)申请人或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10 国际放弃
10.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放弃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7表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MM7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10.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10.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放弃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
地址必须完全一致,且涉及的放弃内容完全一致;
(2)放弃所涉及的缔约方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缔约方范围; (3)注册人名称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11 后期指定
11.1 申请文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马德里商标后期指定申请的,应当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外文申请书MM4 表格;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 MM4 表格已提交,上述其他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11.2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
11.3 内容及要求
申请文件除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份后期指定申请,仅可涉及一个国际注册号;(2)后期指定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3)部分缔约方声明,如国际注册日期早于其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日期,则不得通过后期指定程序指定该缔约方,此类缔约方名单详见MM4表格;(4)注册人名称及地址必须与国际注册簿保持一致。
12 其他审查申请文件查结论
12.1 补正
申请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各项后续业务申请时,若缺少相应的申请材料或者填写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或书面材料完成补正。
申请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补正回复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申请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补正回复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
12.2 核准
国际续展、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国际转让、国际删减及后期指定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国际注销、指定代理人、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及国际放弃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12.3 不予受理
(1)逾期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该申请不予受理; (2)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的国际续展申请不予受理; (3) 申请人未在宽展期内缴纳宽展费,该国际续展申请不予受理; (4) 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该申请不予受理; (5) 受让人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该国际转让申请不予受理; (6) 申请书式与申请业务不符,该申请不予受理; (7)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后续业务申请,该申请不予受理; (8)其他不应予以受理的情况。
13 规费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提交各项后续业务申请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代为转交规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日的汇率及国际注册规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代收国际注册申请规费。
14 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马德里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形式审查之前提交,相关要求参见第四部分第十三章6“国际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