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3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
第十三章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审查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之二、第六条《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 引言
本章所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指定领土延伸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方(以下简称缔约方)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以纸件形式提交,也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3 其他审查申请文件请人资格与申请条件
3.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中国国籍。
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每个申请人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必须在国内已有基础商标:基础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也可以是已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商标也应为其共同所有。
4 书式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申请书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2表格;
(3)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人在华居留许可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中外文信息正确填写视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及外文申请书 MM2表格已提交,第3—5项书式以附件形式上传。
5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使用正确的正式表格提交申请,纸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外文可选择英语或法语书式,电子申请的应使用英语填写外文申请信息;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应的外语填写,不得填写中文信息。
5.1 申请人信息
(1)应列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外文翻译,中文信息应与国内商标信息一致,外文信息表述正确;
(2)应列明电子邮件地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不得填写与代理机构一致的电子邮件地址;
(3)应选择提交申请的外文语言;
(4)应列明所符合的申请人资格;外文书式中除列明资格外,还应包括:(i)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指明国家,(ii)申请人为法律实体的,指明性质和国家;
(5)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时,其余申请人的上述信息需在附页中列明。
外文书式中,申请人应使用外语列明自己的原属局缔约方“中国”,列明的申请人信息应与中文书式中列明的外文信息一致。
5.2 代理人信息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列明以下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名称、地址及外文翻译,外文书式提供的信息应与中文书式的外文信息一致;
(2)代理人电子邮件地址。
5.3 商标信息
(1)申请书应列明商标在中国的基础信息:申请号或注册号以及相应的日期,中外文书式信息应一致。
(2)电子申请的应上传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纸件申请的应在书式的正确位置粘贴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图样应与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一致。
外文书式中,可声明视为标准字体,或说明是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
(3)可以在申请中声明保护颜色,并作出相应说明,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4)如特殊类型商标,请指明: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或者集体、证明商标等。
(5)可以列明对于商标的文字说明,可以是在国内基础申请时提供的说明,也可以列出新的说明。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6)商标中包含非拉丁字母或非罗马、阿拉伯数字的,应提供该内容的音译,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7)可以说明要求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或对每一种颜色作出相应说明。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8)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对商标中任何要素的保护。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9)申请人希望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应指明在先申请的主管局名称和申请日、申请号;如不涉及该申请中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还应指明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
以上信息,中外文书式同时列明的,应保持信息一致。
5.4 商品/服务信息
(1)列明的商品/服务信息不能超出国内申请/注册包含的商品/服务的范围;(2)应按照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分组排列,每一组应列明类别序号;(3)商品/服务应表达准确;(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就一个或多个指定的缔约方作出相同或不同的商品/服务清单的限定;(5)中外文书式应使用相对应的语言填写,并保持内容一致。
5.5 缔约方信息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不能指定原属局缔约方中国;中英文书式的填写应一致。
应列明个别缔约方的特殊要求:欧盟要求选择第二语言,美国应同时提交 MM18表格。
5.6 申请人/代理人章戳或签字
(1)电子申请无须提供此项;(2)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应加盖章戳;(3)由申请人自行提交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签字;申请人为法律实体的,应加盖章戳。
5.7 指定美国使用意图声明
(1)仅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缔约方包含美国时提交;(2)使用单独的正式表格MM18;电子申请的,应正确填写表格后,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清晰的扫描件;(3)该表格需由申请人签字。
5.8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国内自然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2)符合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资格的,提供资格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外籍个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提供护照及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或扫描件。
5.9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代理委托书
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应使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人名称、委托人章戳(签字)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委托人章戳(签字)应当清晰完整。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可以签字;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合同章、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5.10 审查结论
(1)符合各项审查标准的,申请人缴纳规费后,下发受理通知书;(2)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不予受理;(3)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式基本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5.11 规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收,向国际局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际申请提交当日的汇率及国际规费标准按人民币计价代收国际申请规费。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6 国际申请撤回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被受理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6.1 撤回申请文件
申请人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撤回的,应当提交: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撤回申请书》;(2)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委托书》。
6.2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基础注册号或申请号均须与提交申请时的填写保持一致;
(2)正确选择要求撤回的申请业务类型;
(3)撤回请求,申请人自行填写合理要求。
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
6.3 审查结论
书式审查合格的,该申请准予撤回;书式审查不合格的,该申请不予受理。
7 效力终止的通知
7.1 条件
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至五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分别就全部或部分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被撤回、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或被宣布无效的,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 或者已经满五年,但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的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已开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相应事实和决定通知国际局。
7.2 通知书式与通知方式
通知书式为 Notification of Ceasing of Effect,分为英文和法文两种。英文书式示例如图:
Notification of Ceasing of Effect
Notified to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2(1)(a)or(c) of the Comm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Madrid Agreement and the Madrid Protocol
I.Administration which issues the notification :
Trademark Offic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1, Chama Nanjie, Xichengqu, Beijing 100055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ax:(8610)68050285
Ⅱ. Mark which is the subject of the notification :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No.: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holder:
ⅢI. The notification is sent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2(I)(a) The notification is sent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2(1)(c)
IV.Facts and decisions which affect the basic registration or basic application
V.Date on which the facts and decisions go into effect :
VI. Ceasing of effect for all the goods and/or services Ceasing of effect relating to the following goods and/or services :
(套局章)
该通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
7.3 审查标准
(1)书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业务章;
(2)应列明以下各项信息:
I项应列明通知发起方的信息,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
Ⅱ项应列明与国际注册簿一致商标信息;
Ⅲ项应列明适用的国际条约条款:如果基础商标已在国际注册日起满五年内被宣布无效或部分无效,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1)(a);如果基础商标在国际注册日起满五年之后被宣布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导致无效的复审、异议、上诉等行为于期限届满之前开始的,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1)(c);
IV项应列明基础注册和申请的事实或结论;
V项应列明第V项事实或结论下达的时间;
V项应列明无效涉及的范围:全部或部分无效;如果商标部分无效,应列明已经无效的商品或者服务;
VI项应列明效力终止通知发出的时间;
最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业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