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9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二十章 商标费用
1 规费项目
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3)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4)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 受理商标评审费; (6) 变更费; (7) 出具商标证明费; (8)商标异议费; (9)撤销商标费;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 缴费期限和缴费日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注册部门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纳费用的,以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3 缴纳方式
办理商标各项业务需缴纳的各类费用,应当以商标注册部门规定的方式缴纳。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须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缴纳费用。
除上述方式外提交的商标申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缴纳费用,也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缴纳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应当在银行汇款附言中写明正确的缴费码,或者在汇款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商标网上缴费平台补充缴费信息;银行汇款缴费码填写不正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缴费信息,视为未缴纳费用;视为未缴纳费用但支付成功的款项,由商标注册部门退还至原支付账户。
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可直接在注册大厅缴纳费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4 退款
4.1 退款规则
多缴、重缴、错缴商标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4.2 退款情形
4.2.1 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如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费用为27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300元,可以对多缴的3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如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费用为270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270元后,再次缴纳270元,申请人可以对重复缴纳的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如申请人缴费时缴费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商标申请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2.2 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自缴费之日起超过三年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多缴、重缴、错缴费用证据的。
(3)商标申请已经完成缴费手续,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3 退款手续
4.3.1 退款请求的提出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退款请求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例如:商标注册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票据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退款请求应注明汇款人、商标申请号、缴费码、退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姓名或名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3.2 退款的处理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商标注册部门按照退款请求,能够原通道退款的,如在线支付,进行原通道退款;不能原通道退款的,根据退款请求中提供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4.3.3 退款的效力
被退款的款项,视为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