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28
- 上下文(编):下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四章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 释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本身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2.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商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经注册登记的植物新品种也为通用名称。认定是否属于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有两个途径,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是看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否已约定俗成或已普遍使用。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图形、型号,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除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外并无其他构成要素。
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因其在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不具备显著特征。而且,此类标志应由本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而不应由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禁止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强调“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标志的设计不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而是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则不能直接认定该标志缺乏显著性,其整体是否具备显著特征需综合判断。
2.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仅直接表示”是指申请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判断“仅直接表示”必须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不能机械地以其包含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要素进行认定,商标整体上是对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的,才会被禁止注册。
“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如“一流”“顶级”“优秀”等。
“主要原料”是指商品的主要成分或主要的经加工、半加工的材料,如“西柚”(指定商品:果汁饮料)、“羊毛”(指定商品:地毯)。
“功能”“用途”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所发挥的作用等,如“载重”(指定商品:汽车),“清洁”(指定服务:家政服务),“物流”(指定服务:运输)。
“重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轻重,一般以重量单位来表示,如“克拉”(指定商品:珠宝),“三十吨”(指定服务:运输服务)。
“数量”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多少,如“2副”(指定商品:扑克牌),“两顿”(指定服务:餐馆、饭店)。
“其他特点”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尺码、风味、使用方法、内容、生产工艺、技术特点、销售场所等的说明或描述。如“9元9”(指定商品: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麻辣”(指定服务:餐饮)、“超肥大”(指定商品:衣服)、“机绣”(指定商品:服装)。
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通常无法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区别开来,故缺乏商标显著特征。而且,此类标志系有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应由本行业公用,不宜被某一家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禁止注册。
如果一件标志的设计不是仅含上述“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部分,而是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则不能直接认定该标志缺乏显著性,其整体是否具备显著特征需综合判断。
2.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前述两项规定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的。一般来说,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
(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综合研判。
2.4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某个标志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同行业使用情况;
(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
(4)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
(5)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判断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用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该标志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
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且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在该标志与其他标志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应将该标志与其他标志的显著特征加以区别,对该标志本身是否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作出判断。
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驳回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应当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无效宣告案件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作为参考。
本部分解释说明的内容以普通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为主,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另有说明。
3 具体适用:缺乏显著特征的
3.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1.1 仅有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例如:
红富士指定商品:新鲜水果(“红富士”是苹果的一种品种名称,属于通用名称)
MULLER
指定商品:磨具 (手工具)(“MULLER”可翻译为研磨机,研磨机是一种磨床,属于指定商品磨具的通用名称)
拍卖指定服务:拍卖(“拍卖”是指定服务的通用名称)
3.1.2 仅有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图形的例如:
指定商品:新鲜水果 (该“苹果图形”是指定商品苹果的通用图形) 指定商品:鞋底 (该“鞋底图形”是指定商品鞋底的通用图形)
指定服务:理发(该图形常用在理发店的门口,已成为指定服务“理发”的通用图形)
3.1.3 仅有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502 伍零贰指定商品:工业用粘合剂("502”是指定商品工业用粘合剂的通用型号)
X.XL
指定商品:服装(“XXL”是指定商品服装的通用型号)
ZKT
指定商品:空调机
(“ZK”为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T”为通用机组代号,用在指定商品空调机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3.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2.1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
例如:
纯净 C hunjing
超一流指定商品:食用油(“纯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食用油的质量)
指定服务:饭店(“超一流”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饭店的质量)
但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除外,例如:
纯净山谷指定商品:食用油
(“纯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食用油的质量,但与有显著特征的“山谷”相结合,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2.2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例如:
彩棉龙眼田指定商品:人用药
指定商品:服装指定商品:糖果
但非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例如:
桔子红了指定商品:水果罐头、果酱
3.2.3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用途的例如:
SAFETY
指定商品:车辆轮胎溶栓清脂
指定商品:漏电保护器指定商品:医药制剂
脑基因指定商品:医用营养饮料
出行管家指定商品:可下载的手机软件
快快减脂指定服务:健身指导课程
3.2.4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重量、数量的例如:
50kg
指定商品:米
指定服务:饭店
50 支
指定商品:香烟
3.2.5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消费/使用对象或提供者的。例如:
指定商品:医用营养品醫生
法律达人指定商品:医疗手术用手套
指定服务:诉讼服务月嫂
指定服务:临时照看婴孩
(2)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例如:
百元店
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指定商品/服务:肥料、替他人推销
(3)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
例如:
三国演义onweb
指定商品:光盘、计算机软件 (已录制)
指定商品:连环漫画书俄罗斯方块
指定商品:视频游戏的图像及声音软件
指定商品:动画片名车快修
指定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炭烤鱼
指定服务:餐馆
(4)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风格或者风味的。
例如:
中式果味夹心
指定商品:家具指定商品:饼干
泰式杭帮菜
指定服务:按摩指定服务:饭店
(5)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
冲泡自助
指定商品:方便面指定服务:教育、书籍出版
(6)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工艺的。
例如:
二锅头蜡染
指定商品:酒
(“二锅头”是原材料在经过第二锅烧制时的“锅头”酒,是一种生产工艺,用在商标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酒的生产工艺)
指定商品:布
(“蜡染”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印花技艺,用在商标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布的生产工艺)
(7)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例如:
9904185.5 度藏地特产
指定商品:烧酒指定商品:开胃酒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
(8)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形态的。
例如:
SOLID
果晶指定商品:硅酸盐、工业用胶(译为“固体的”)
指定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晶”为固体饮料的一种形式)
(9)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例如:
全天
24 小时
指定服务: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指定服务:银行
(10)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例如:
酒轩指定商品:白酒
露天大食堂DASHITANG
指定服务:电影放映指定服务:餐馆
(11)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特点、商业模式的。
例如:
蓝牙指定商品:电话机
共晶
3 D美容
指定商品:普通金属合金(共晶技术应用于冶金、热处理工业。一种液相在一定温度下同时结晶出两种不同成分和不同晶体结构,“共晶”仅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
指定服务:美容院等 ("3D美容”仅表示指定服务美容院的技术特点)
近场通讯指定服务:信息传送 (“近场通讯”指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仅表示指定服务信息传送的技术特点)
零售网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等(零售是服务的一种方式,该商标仅指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的服务方式)
指定服务:汽车出租
(“P2P”可理解为“个人对个人”,是一种新型经营模式,“P2P租车”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租车行为。“P2P租车”用在汽车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模式等特点)
云计算指定服务:技术研究
(“云计算”是分布式计算的一种,指的是通过网络“云”将巨大的数据计算处理程序分解成无数个小程序,然后通过多部服务器组成的系统进行处理和分析程序得到结果并返回给用户。“云计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技术研究的模式方法)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也可能使公众对上述特点产生误认的,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3.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3.3.1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例如:
3.3.2 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例如:
A ro JT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D。 ☆
3.3.3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例如: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3.3.4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例如:
3.3.5 商品的外包装
商品的外包装,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
3.3.6 指定商品的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例如:
https://github.com/cat-xierluo/legal-skills/raw/main/skills/trademark-assistant/references/trademark-examination-and-adjudication-guidelines/images/384da8c4a361b3436a240af85a3484cabe78ec83f2dad0c85a205093675b05cb.jpg (平面商标)指定商品:盘子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https://github.com/cat-xierluo/legal-skills/raw/main/skills/trademark-assistant/references/trademark-examination-and-adjudication-guidelines/images/e543cefef1699da0e18fe3d892433f86bebacd6255f15419be4c028b8dd49376.jpg (平面商标)指定商品:巧克力块(每块巧克力上印有Ritter sports)
3.3.7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此类句子或短语通常会使相关公众仅把其作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描述,或是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看待,用在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用语是否独创并非判断其是否具备显著性的标准。
例如:
一旦拥有,别无所求
(“一旦拥有,别无所求”这句广告语是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无商标的显著特征)
经养殖业充满生机
(“让养殖业充满生机”这句广告语是表示使用商品的效果,无商标的显著特征)
如果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与其他显著要素组合,整体仍然缺乏显著性,视为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行走在宽窄之间
(“行走在宽窄之间”是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虽然“宽窄”具有显著性,但整体上相关公众仍然容易将其当做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整体缺乏显著特征)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且使得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一旦拥有,全程无忧”是一句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但与“世纪行及图”相结合,使得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文字为“贴心还是千金”,是一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但与图形相结合,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3.3.8 常用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例如:
超市酒店
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指定服务:旅馆
打折
(“打折”和“二维码”均是常用的贸易用语,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指定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清漾超市
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
卓越网购指定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3.3.9 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且消费者难以将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公司CO.
(“Inc”“CO.”可译为“公司”,“公司”仅为企业的组织形式,用作商标不具备显著识别特征)
重工指定商品:起重运输机械(“重工”是本行业对重型工业的简称,用作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
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3.3.10 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
一般来说,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
湖北宏业百顺建材有限公司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则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
贵阳市口腔医院指定服务: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指定服务:医院、医疗护理、教育考核等
3.3.11 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例如:
95557(此为某公司的公共服务电话)1Donghai Road東海路1號
3.3.12 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
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是指在平时工作生活中或者节日中,经常使用的词汇或者短语,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HAPPY NEW YEAR 阖家幸福恭喜發财GONGXIFACAI
(“HAPPY NEWYEAR”“阖家幸福”“恭喜发财”属于常用祝颂语)
啥都行走好运吃嘛嘛香
(“啥都行”“走好运”“吃嘛嘛香”属于日常生活用语,已被公众广泛使用)
3.3.13 网络流行词汇和网络流行表情包
网络流行词汇和流行表情包是指在互联网上比较广泛使用的语言、表情包,成为网民们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1)网络流行词汇。
例如:
真香警告
(“真香警告”属于网络流行用语)
蓝瘦香菇 Lanshouxianggu
(“蓝瘦香菇”属于网络流行用语,一般用于表示“难受,想哭”)
(2)网络流行表情包。
3.3.14 常用标志符号
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见的标志符号,且消费者很难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3.3.15 节日名称
节日名称是指法定或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例如:
元旦春节泼水节 Valentine's Day
3.3.16 格言警句
格言警句,是指名人名言,或者前人总结的为人处事、修身齐家等的短语或成语或句子等,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仁义礼智信
(“仁义礼智信”出自《孟子·告子上》)
人之初性本善
(“人之初性本善”出自《三字经》)
另外,还有知名的古诗、对联等,亦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例如:
生意通四海,财源达三江床前明月光
3.4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3.4.1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例如:
1纳NAMI米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例如:
SHNEGHUA502
指定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https://github.com/cat-xierluo/legal-skills/raw/main/skills/trademark-assistant/references/trademark-examination-and-adjudication-guidelines/images/359af29482b959ea19783f91ab1ecb1570dd6e6338a0ebc5e8c489f1fcccc18f.jpg 指定商品:金属柜(“reliable”译为“可靠的”)
PURrTY
指定商品:矿泉水
(“SHOE”译为“鞋”)
(“PURITY”译为“纯净”)
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指定商品:纳米服装满汉全席
指定服务:饭店
爆扎烧指定服务:饭店
(“爆丸烧”是章鱼烧系列小吃中的一种)
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商标注册部门认为依据该要素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可能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放弃专用权。申请人未放弃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审查意见书的,对其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4.2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
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予以审查例如:
利郎商务男装指定商品:服装、鞋
指定商品:碗柜、办公家具北大医疗
指定服务:医疗诊所、医院
4 具体适用: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一:“十万个为什么100000WH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1)商标信息。
十万个为什么(oooalwnys
指定服务: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
(2)审理要点。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从而具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十万个为什么》书籍的印刷数量统计、获奖资料、宣传报道、审计报告及其他使用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经申请人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案例二:“freshROSEFACEMASK”商标驳回复审案
(1)商标信息。
fresh
ROSE FACE MASK指定商品:化妆品、美容面膜等
(2)审理要点。
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了专柜信息列表、销售发票等使用证据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冠以“fresh”的产品在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武汉、温州、西安、长沙、广州等多个地区进行了销售。该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杂志刊登页面等宣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fresh”品牌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 由此可见,申请人通过销售“fresh”品牌产品,对“fresh”品牌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增强了“fresh ROSEFACEMASK”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经使用产生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