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37
- 上下文(编):下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十三章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审理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2 释义
上述条款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防范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未备案的,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视同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代理服务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包括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以及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等。
3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四十五类4506类似群服务内容为限,如有调整,按照审查时有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执行。
商标代理机构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其该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在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
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法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