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2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三部分其他商标业务审查
第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
1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 续展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参见第一部分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3 其他审查申请文件请人
续展申请由商标注册人办理。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应当一致。
(1)申请人名义或地址发生了变更,且向商标注册部门办理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的,以变更后名义地址提交续展申请的,可以予以核准;
(2)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了变更、随续展申请附了相关变更证明文件证明上述变更事实,但未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的,补正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申请人非商标权利人,为商标的受让人且已办理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的,等待转让核准后再行核准续展申请;
(4)申请人并非商标权利人,但属于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如质权人、债权人(法院执行案件)、共有人等,注册人怠于行使续展可能使其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核准其代为申请的续展。
4 商标
申请续展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且为有效状态。
对于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续展时允许申请人申请续展其中的部分类别。
5 续展申请日期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申请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注册部门实际收到日为准。
续展申请在期限届满日递交的,该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6 其他审查申请文件查结论
6.1 补正
经审查,续展申请不符合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1)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不一致; (2)续展申请收到日超出宽展期限且邮戳不清; (3)申请书填写的类别和档案中登记的不符。
6.2 核准续展
经审查,续展申请完全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核准续展注册,并予以公告,发给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6.3 不予核准
经审查,续展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并非商标注册人且无其他利害关系的; (2)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续展申请; (3) 注册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4) 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续展申请的; (5)撤回续展申请的; (6)其他不应核准续展的情况。
7 续展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
具体内容参见本部分第十章1.7“变更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