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20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第二十一章 商标文件的送达
1 商标文件的送达
1.1 送达方式
商标注册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1.1.1 邮寄
邮政企业以挂号信方式将商标文件寄送当事人,在审查系统中登记挂号编码、收件人地址和名称、文件类别、所涉及的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发文日期。
1.1.2 直接递交
经商标注册部门同意,商标代理机构可在商标注册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商标文件。
1.1.3 数据电文方式送达
商标注册部门以数据电文方式向当事人发出各种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和相关通知公告的方式接收。
1.1.4 公告送达
商标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1.2 收件人
当事人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文件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收件人为代表人。
当事人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文件的收件人为该商标代理机构。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商标注册部门已被告知的情况下,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1.3 送达日
商标注册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2 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2.1 退件的处理
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邮寄退回的商标文件。
2.2 文件的查询
申请人未收到商标文件的,可到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退回的商标文件。
申请人需进一步了解送达情况的,可以通过商标注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或商标注册大厅现场查询相关邮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