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Guidelines - Chapter 17
- 上下文(编):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 上下文(部分):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
第十七章 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形式审查本章所称国际注册后续业务是指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特有的形式审查业务,包括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申请、国际更正分拣。其中,前两项业务由申请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国际更正则由国际局依职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更正通知。
1 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
1.1 法律依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六条、第九条之五
1.2 申请条件
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转为国内申请的国际注册商标应为有效商标或权利待定的商标; (2)因基础商标全部或部分失效导致国际注册被全部或部分注销; (3)相关申请材料应在国际注册被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3 申请途径
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1.4 申请材料
(1)国际注册转为国内注册申请的申请书; (2)国际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3) 商标注册申请书(相关要求同国内申请); (4)代理委托书; (5)其他相关材料。
1.5 审查内容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核准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进入国内注册申请程序,原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国内申请日期,国际注册享有的优先权,国内申请也可享有:
(1)申请材料齐备;(2)提交的商标信息与原国际注册商标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标注册号、国际注册日期、后期指定日期、优先权、商标图样、商标名称、商标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等;(3)商品或者服务范围未超出原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及原国际注册注销或部分注销的范围。
2 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申请
2.1 法律依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四条之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2.2 申请途径
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申请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2.3 申请材料
(1)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申请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其他相关材料。
2.4 审查内容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核准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申请:
(1)涉及的国际注册商标和国内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2)国内注册获得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未超出国际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范围; (3)国内注册的生效日期早于国际注册日。
3 国际更正分拣
国际局认为国际注册存在错误时,依职权加以更正,也根据注册人或主管局的请求对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可能涉及有关国际注册的任何信息,可能对与国际注册相关的各项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需对国际局通知的各类更正进行分拣。
3.1 法律依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3.2 对领土延伸和后期指定通知更正的分拣标准
3.2.1 增加在中国的领土延伸和后期指定
国际更正的内容为在指定国家列表中添加中国的,更正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更正转新申请)。
3.2.2 撤回在中国的领土延伸和后期指定
国际更正的内容为在指定国家列表中去掉中国或通知领土延伸申请无效的,更正分拣为国际更正。
3.2.3 对国际注册权利日期信息的更正
国际更正涉及权利日期的,若更正后的权利日期晚于原权利日期,将更正申请件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若更正后的权利日期早于原权利日期,将该更正申请分拣为国际更正。若原指定已驳回且驳文中的引证商标权利日期介于更正前后的权利日期之间,则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
3.2.4 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更正
国际更正涉及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原则上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更正不影响审查结论及发文的,可分拣为国际更正。
3.2.5 对商标的更正
国际更正涉及商标图样、商标类型等直接影响审查结论的,原则上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
3.2.6 对其他信息的更正
国际更正涉及国际注册商标其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名称/地址、代理人信息、基础注册信息等),原则上分拣为国际更正;因更正的内容需要改变审查结论或者需要修改驳文内容的,则分拣为领土延伸新申请。
3.3 对国际后续业务更正的分拣标准
3.3.1 新增某项后续业务
国际更正的内容为增加某项后续业务涉及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将更正申请件分拣为对应的后续业务类型。
3.3.2 撤回某项后续业务
国际更正的内容为删除某项后续业务涉及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将更正申请件分拣为国际更正。
3.3.3 国际转让更正为国际部分转让
国际转让更正为国际部分转让的,将原国际注册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部分转让;部分转让后新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更正或不予处理。
3.3.4 国际部分转让更正为国际转让
国际部分转让更正为国际转让的,将原国际注册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转让;部分转让后新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更正。
3.3.5 对国际删减的更正
对国际删减的更正,影响删减审查结论或发文的,分拣为国际删减;不影响删减审查结论或发文的,分拣为国际更正。
3.3.6 国际转让具体信息的更正
对国际转让的更正,包括转让人及受让人姓名、地址、商标代理人信息等,影响转让审查结论或发文的,分拣为国际转让;不影响转让审查结论或发文的,分拣为国际更正;
3.3.7 国际部分转让具体信息的更正
对国际部分转让具体信息的更正,影响部分转让审查结论或发文的,需将转让前的国际注册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部分转让,将转让后新号对应的更正分拣为国际更正;不影响部分转让审查结论或发文的,则将转让前后的国际注册号对应的更正都分拣为国际更正。
3.3.8 对其他后续业务的更正
对国际后续其他业务的更正,原则上分拣为国际更正。